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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洪雅县洪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4-02-0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4-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2-0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12月11日,根据《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降低标准住院和挂床住院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对洪雅县洪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抽查病历等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医务工作人员,发现洪雅县洪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为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办理住院治疗的违约问题:1.住院病人王某某(住院号:2023****006)2023年4月22日入院,2023年4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泌尿道感染”,实际住院1天,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期间涉及医保报销金额519.44元。2.住院病人何某某(住院号:2023****008)2023年4月14日入院,2023年4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急性支气管炎”,实际住院2天,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期间涉及医保报销金额481.07元。3.住院病人汤某某(住院号:2023****003)2023年4月6日入院,2023年4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泌尿道感染”,实际住院1天,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期间涉及医保报销金额333.9元。以上共涉及为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办理住院治疗3人次,违规金额1334.41元。

洪雅县洪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述行为违反《2023年眉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医疗费用审核服务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乙方应按照卫健部门有关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临床路径和临床诊疗规范等,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核。”第一项“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和出院指征”的规定。

根据《2023年眉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医疗费用审核服务补充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违约责任”第三项“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三)项的,甲方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有权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拒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要求乙方按违规金额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住院病人低标准住院费用违规金额1334.41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违约金1334.41元,共计2668.82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捌元捌角贰分)。

二、责令洪雅县洪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即整改,并于2024年1月29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加强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管理,严格把握入院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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