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洪雅县洪州药房
个人独资企业
915114233233****39
川DB2****83
李某
洪医保处字〔2024〕第3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支付金额15544.32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叁角贰分),处造成损失金额1.3倍罚款20207.62元(大写:贰万零贰佰零柒元陆角贰分)。
2.02
2024年1月25日
2024年2月9号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11511724MB18****9J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