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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省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广场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4-03-1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4-00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3-1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携驻院代表对四川省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广场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门诊共济限制性药品的销售情况、药品处方配备及处方开具合理性等情况,调取门店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门诊共济报销数据,发现四川省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广场店存在将超出职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违约问题:1.将限儿童用药的小儿碳酸钙D3颗粒、罗红霉素颗粒、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健胃消食片4种药品超限制范围纳入门诊共济基金报销,涉及金额6818.31元;2.将限惊厥、昏迷、抢救患者用药的安宫牛黄丸超限制范围纳入门诊共济基金报销,涉及金额2250元。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9068.31元。

四川省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广场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眉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试点)补充协议》第四条“乙方收取职工门诊共济保障人员每次购药报销后个人应自付费用,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虚记为报销费用。不得使用统筹基金支付(或变相支付)职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外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眉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试点)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由乙方按违规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中止主协议和本补充协议2个月”第三项“将超出职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将限儿童用药的小儿碳酸钙D3颗粒、罗红霉素颗粒、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健胃消食片4种药品超限制范围纳入门诊共济基金报销违规金额6818.31元,并处2倍违约金13636.62元,共计20454.93元(大写:贰万零肆佰伍拾肆元玖角叁分)。

二、追回将限惊厥、昏迷、抢救患者用药的安宫牛黄丸超限制范围纳入门诊共济基金报销违规金额2250元,并处2倍违约金4500元,共计675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以上违规金额合计9068.31元,违约金18136.62元,合计27204.93元(大写:贰万柒仟贰佰零肆元玖角叁分)。

三、责令四川省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广场店立即整改,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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