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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洪雅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22-04-0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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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洪雅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眉山市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和《洪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委托镇、村(社区)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洪雅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 洪雅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眉山市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和《洪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委托镇、村(社区)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要求,拟在我县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其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三个聚焦”,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通过确认权委托下放,切实增强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执行政策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助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对确认权委托下放到镇的社会救助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紧紧围绕便民得民惠民基本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3.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坚持将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事权的委托下放,实现审核确认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强化镇对社会救助管理责任的落实,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救助效率。坚持简政便民,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所需证明材料;优化简化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前移,实行先核对、再受理;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将低保审核流程从10个工作步骤缩减至6个工作步骤,将受理确认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二、下放事项及试点范围 (一)下放事项: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镇。 (二)试点范围:结合各镇工作实际,确定洪川镇、中山镇为第一批权限下放试点镇。 2023年3月1日起县内全域推开。 三、权责划分 (一)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做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规范、事后管成效。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各类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负责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负责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负责备案对象随机抽查、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负责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基层经办人员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与业务咨询等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督促指导村(社区)履行社会救助有关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结果上报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负责社会救助档案、信息台账和各类报表等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负责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履行主动发现救助对象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积极为申请对象提供代办帮办服务;负责协助镇政府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广泛开展调研,结合前期青神县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我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组织乡镇负责人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开展专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社会救助确认权委托下放的政策规定、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4月—2022年12月)。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并结合各镇工作实际,确定两个镇为第一批权限下放试点镇,县民政局与试点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社会救助确认权下放工作交接,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2023年2月)。试点镇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基本做法及取得成效,实事求是分析社会救助确认权委托下放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深入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2023年3月1日起全域推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要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办理力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提供组织保障。县民政局、镇政府和村(社区)三级要依据自身职责,严格按照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注重培训指导。县民政局要采取以会代训、工作会商、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基层民政干部、经办人员及村(社区)两委成员开展政策法规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加强权限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及时纠正政策执行偏差。 (三)规范系统操作。各镇要按照《洪雅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见附件1)进行规范系统操作,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当月月底前完成新增对象、复查及注销等动态调整和系统审核确认;次月月初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和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上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数据一致;各镇当月月底前须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动花名册》(见附件3)加盖电子印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根据各镇审核确认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发放计划。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镇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照谁审核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档案、台账和报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四川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四川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五)健全监管体系。县民政局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主动协调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定期抽查、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乡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放管齐抓”。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洪雅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汇总表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变动花名册
洪雅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4.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申请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在省内不同市(州)的,申请人可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3)在同一市(州)不同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4)在本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5.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6.申请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现有的印证家庭困难的依据,签署诚信承诺保证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填写《基层干部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二、审核 1.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调查机构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2.县民政局每月对新增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3.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村(居)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镇、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1.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 2.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后开展民主评议。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3.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 4. 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审核确认后,镇人民政府于2个工作日内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镇、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县级备案 镇人民政府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变动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各镇每月报送的汇总表和变动花名册进行备案审查。镇、村(居)民委会代为保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五、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要将申请人身份信息、诚信承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困难依据、调查评估、审核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全部扫描至四川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保存,同时每季度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实现救助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监督管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3.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6.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7.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8.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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