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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关于《洪雅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补充说明 | |||||||||||||||||||||||||||||||||||||||||||||||||||||||||||||||||||||||||||||||||||||||||||||||||||||||||||||||||||||||||||||||||||||||||||||||||
2025-04-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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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 关于《洪雅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 方案》的补充说明 《洪雅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自2022年11月22日公布实施,对规范全县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引导作用。按照近期生态环境厅专家组复核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区划方案》补充说明如下: 1、城市规划区为乡村、农田、荒地等待开发区域,该部分区域暂未规定明确的功能属性,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乡村区域的规定执行,规划主次干路暂不划入4a类声功能区,按现状功能进行划分,待建成后再划入4a类声功能区。 2、将军工业园区(3类区)边界为峨洪路—将军工业园区南部边界处道路—新将路—将军工业园区东部边界处道路—八面山街—滨堤路—丰元路,面积2.36km2。 3、声环境功能区内所有现状交通干线起止点、边界均已列出。 本《划分方案》由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洪雅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 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洪雅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与其配套执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要求,本次洪雅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以《四川省洪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为依据,区划范围为洪雅县远期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域。具体范围为北至规划的遂资眉雅铁路,西至遂资眉高速公路及止戈镇安宁村叶河坝,南至乐雅高速公路,东至城东电站及祝河坎,总面积为58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详见附件1) 本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2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 (三)其它相关文件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关于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情况的通报》(川环督察办函〔2021〕187号) 《眉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眉府发〔2022〕17号) 《洪雅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洪雅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洪府发〔2004〕18号) 《四川省洪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 《洪雅县“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眉山市洪雅县九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洪雅老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洪雅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眉山市洪雅县城城市新区、江南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江南康养新城西环线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军高岩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洪雅县工业园区(将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洪雅县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洪雅县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检测报告(补充监测) 三、区划原则 综合考虑声环境质量现状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洪雅县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及现行行政区边界等开展洪雅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洪雅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声环境质量。 (二)科学划分原则。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三)结合现状原则。以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用地现状,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和用地现状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单元。 (四)协调统一原则。区划主观性与城市客观性协调统一,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但交通干线道路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五)留有余地原则。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 (六)便于管理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噪声污染现状,管理宜紧不宜松,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不断提高城区声环境质量。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根据洪雅县规划区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未划分0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为18.96平方公里(含道路面积),共划分14个单元(不含4a类)。其中:1类功能区共划分4个单元,总面积为2.92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15.40%;2类功能区共划分7个单元,总面积为12.26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64.66%;3类功能区共划分3个单元,总面积3.78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19.94%。4a类功能区包括高速公路2条、主干路15条、次干路15条、交通站场1个(洪雅客运站)。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总面积为2.92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见表2。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总面积为12.26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见表3。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总面积为3.78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见表4。 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原则,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本区划4a类声环境功能区涉及高速公路2条,城市主干路15条、城市次干路15条以及洪雅客运站。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表5。本区划无4b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5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六、其他区域执行标准 (一)乡村区域执行标准 根据洪雅县总体规划和实际建设现状,洪雅县规划区内有乡村区域。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参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其他规定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内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建成后需报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划分到相应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相应标准。 3.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4.在上述划定区域之外,通常还存在农田、荒地等区域,这类区域没有开发,既无工业也无商业,按照2类、3类标准执行并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未划分区域应参照1类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明确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 5.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相应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2022年12月21日(印发之日起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洪雅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洪府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执行期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方案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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