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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环法行罚字〔2025〕5号) | ||||||||||||||
| 2025-10-2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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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洪环法行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四川祥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5534864269 法定代表人:宋银祥 地址:洪雅县洪川镇祝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雾干燥塔氮氧化物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为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已于2021年9月18日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25年6月11日至6月26日期间,你公司喷雾干燥塔处于生产状态,仅向SNCR脱硝设施添加清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添加尿素,致使SNCR脱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干燥塔用煤表》、《四川祥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脱硝设施运行维护记录表(2025年)》、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5日,我局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洪环罚告字〔2025〕5号)和《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洪环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属故意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2200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贰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之规定,我局依法将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建秋 电话:37403489 地址:洪雅县洪川镇天池南街二段110号 邮政编码:620360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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