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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环法行罚字〔2024〕8号)
2024-10-22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hjbhj/2024-00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10-22
 发布机构  洪雅县生态环境局  有效性  有效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洪环法行罚字〔20248

 

当事人名称: 洪雅县添友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3MA6497TW6J

法定代表人: 张洪燕

地址: 洪雅县将军镇杨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一处机制砂露天堆场覆盖网未完全覆盖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复印件(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202410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4108日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300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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