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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环法行罚字〔2024〕8号) | ||||||||||||||
2024-10-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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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洪环法行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 洪雅县添友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3MA6497TW6J 法定代表人: 张洪燕 地址: 洪雅县将军镇杨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一处机制砂露天堆场覆盖网未完全覆盖,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复印件(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300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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