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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环法行罚字〔2025〕1号) | ||||||||||||||
2025-02-0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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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洪环法行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 洪雅县风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35883717766 法定代表人: 宋书玲 地址: 洪雅县止戈镇八角庙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对车牌号为川Z71456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加载减速全过程中延长管与排气管处于脱离状态,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于2024年9月5日对车牌号为川ZE3502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第二次加速过程发动机转速由怠速上升至最大转速间隔时间为3秒,第二次加速过程与第一次加速过程间隔时间为4秒,第三次加速过程与第二次加速过程间隔时间为6秒。你公司以上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且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11423012409061328355051、511423012409051425578753),收取的检测费用共计56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价格公示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大写:伍佰陆拾元整),罚款人民币2167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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