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申请流程 |
1 |
身体条件符合的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在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收费项目增设老年人专属折扣等,为老年人提供便老服务。乡镇、村(社区)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在老年大学开设各类课程,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
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2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3 |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
4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不低于300元/人/年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按不高于2500元/户的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地面防滑、高差平整、加装扶手等无障碍改造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6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按全市最低保障标准动态补差或分类施保。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7 |
医疗救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定额资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金额的75%定额资助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限额不超过4万元。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8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按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要求,对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9 |
集中供养 |
按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要求,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依照相关规定,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0 |
医疗救助 |
对特困老人给予全额资助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就近就医,分级诊疗原则,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提供护理补贴。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情况给予50/80/1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2 |
探访服务 |
由村(社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上门探视、电话巡访的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每月不低于1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13 |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老年人 |
临时生活救助 |
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1-6倍给予救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1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5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根据受助人员对吃饭、穿衣、看病、临时住处等基本需要,提供有条件、有限度的服务。 |
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
16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医疗救助 |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向户籍地乡镇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予以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后,分类实施救助。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17 |
倾斜救助 |
经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老年救助对象,经基本、大病、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2万元。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18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已脱贫对象、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残疾老年人等特殊老年群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9 |
法律援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给予法律援助。 |
向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20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服务。 |
向常住地所在地乡镇申请。 |
21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22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助餐 |
在经认定的社区助老餐厅为符合条件的眉山、成都、德阳、资阳、重庆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助餐补贴。原则上提供10-15元套餐,给予不低于20%的金额补贴。 |
向居住地乡镇申请。 |
23 |
老年人优待 |
全县公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60-64周岁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半价优惠,非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门票免费;65周岁及以上实行门票免费。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24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公交工具 |
全县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车票免费。 |
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于洪雅洪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或市民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
25 |
具有洪雅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年人25元/人/月;90-99周岁老年人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00元/人/月。 |
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