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申请方式 |
1 |
身体条件适宜的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老年大学开设各类课程,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
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2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3 |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待遇。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4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5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申请。 |
6 |
医疗救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定额资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金额的75%定额资助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限额不超过4万元。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7 |
集中照护服务 |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指定养老机构的洪雅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8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按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要求,对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9 |
集中供养 |
按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要求,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依照相关规定,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0 |
医疗救助 |
对特困老人给予全额资助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就近就医,分级诊疗原则,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提供护理补贴。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情况给予50/80/1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
探访服务 |
由村(社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上门探视、电话巡访的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每月不低于1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13 |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老年人 |
临时生活救助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困难类型,按照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救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申请。 |
14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
15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为保障对象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6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医疗救助 |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向户籍地乡镇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予以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后,分类实施救助。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17 |
倾斜救助 |
经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老年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基本、大病、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2万元。 |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一站式”救助。 |
18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60-79周岁低保家庭老年人、特困老年人、已脱贫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残疾老年人等七大类特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19 |
法律援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给予法律援助。 |
向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20 |
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21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服务。 |
向常住地所在地乡镇申请。 |
22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2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助餐 |
在经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眉山、成都、德阳、资阳、重庆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助餐补贴。 |
向服务机构申请。 |
24 |
老年人优待 |
全县公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60-64周岁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半价优惠,非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门票免费;65周岁及以上实行门票免费。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25 |
社区养老综合服务 |
依托城乡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文化娱乐、助餐等养老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26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每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
向常住地所在地乡镇申请。 |
27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公交工具 |
全县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车票免费。 |
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于洪雅洪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或市民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
28 |
具有洪雅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年人25元/人/月;90-99周岁老年人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00元/人/月。 |
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