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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洪雅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11-16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swj/2021-0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1-16
 发布机构  洪雅县水利局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备注

1

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三同时”(设计、施工、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洪雅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的检查

对河道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洪雅县水利局

生产作业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

防汛检查

防汛抗旱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洪雅县水利局

各乡镇街道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或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情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洪雅县水利局

取水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水利工程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洪雅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6

河道采砂检查

河道采砂情况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洪雅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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