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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洪雅县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 ||||||||||||||||||||||||||||||||||||||||||||||||||||||||||||||||||||||||||||||||||||||||||||||||||||||||||||||||||||||||||||||||
| 2022-07-0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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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17〕29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洪雅县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6日。 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洪雅县洪川镇九胜大道371号(洪雅县人社局监察大队206办公室)或者发送至邮箱516795797@qq.com,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02838870053。
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洪雅县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洪雅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衔接密切、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推进根治欠薪核心制度落地见效。 第四条 政府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所建设项目模范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掌握工程款拨付使用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处理所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引发的信访、维稳、舆情、举报投诉等事项。 政府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洪雅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规定的职责,做好国家、省、市、县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加强政府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房屋建筑项目约定人工费用比例不低于20%,交通、水利项目约定人工费用比例不低于15%,市政工程约定人工费用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政府项目和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 第十条 编制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示范文书,印发开设工资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告知书。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县属国有企业培训一批项目监管“明白人”。在开工集中期,开展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业务培训,讲解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个人所得税、计算机操作等知识。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县属国有企业动态掌握项目开工信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发送开设工资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告知书和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示范文书。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开户后30日内将账户信息报送县人社局备案,也可以委托银行报送备案。开设工资专户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银行应当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分别开设工资专户。 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专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得将账户资金转入除该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设工资保证金账户,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代替。 落实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请核准减免。 银行应为项目开设工资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场施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用工风险。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结合行业特点安装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探索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坚持农民工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务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如实记录农民工工资单价,填写农民工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记载劳动合同编号,同时录入农民工进出场生物识别信息,指导农民工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并通过签订进场确认书等形式告知农民工权利义务和项目用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要通过分包合同条款约定或者签订协议等形式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实施工过程农民工考勤计量记录。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组织农民工现场签字确认考勤计量情况和工资金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分包单位在农民工退场时通过签订退场确认书等形式确认退场农民工的工资总额和领取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录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眉山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分包单位按月将工程进度情况交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定期比对工程产值和工资金额,预防因工程亏损、窝工怠工等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发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账结算工程款和人工费用,或者在结算工程款时明确人工费用金额。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拨付的人工费用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求。 政府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含工程预付款)时,应明确人工费用金额及对应覆盖工程产值比例、范围并与下一期请款时间节点衔接,应列明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完成工程产值、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累计已拨付人工费用金额、工资专户余额、当期申请拨款金额、预计下一期人工费用请款时间及金额。县财政局签批拨款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财政资金,审核政府项目用款计划,按进度及时拨付政府项目工程款,拨款时注明人工费用金额,确保项目工资专户余额加上当期拨付人工费用金额足够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探索建立财政拨付人工费用“绿色通道”。 政府项目建设单位收到人工费用后按月足额或一次性存入工资专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掌握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月收集农民工考勤计量记录、工资支付表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出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开户银行按月将涉及项目信息抄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联系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因用工量增加导致工资专户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二十条 严格检查人工费用支出去向,杜绝通过虚列农民工、虚报工资金额等方式冒领人工费用。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发放工资,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程款、材料款、租赁费、经营利润等款项不得从工资专户支出。 政府项目存在虚列农民工、虚报工资金额等方式冒领人工费用的,在追回冒领人工费用前,落实暂停工程款拨付等惩戒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项目执行根治欠薪制度情况,特别是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检查表报送县人社局。 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深入检查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一是对比工程产值和人工费用拨付总额,查看已拨人工费用是否足够发放工资;二是对比实名制管理系统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表和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查看实际务工人员是否足额领到工资;三是询问各班组农民工代表,了解领取工资情况等。 县人民银行每月将项目代发工资台账报县人社局。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定期调度制度。建立全县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属地政府、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县属国有企业每月将管辖区域、主管行业所有在建项目基本信息和所监管项目执行根治欠薪制度情况报送县人社局汇总。 第二十三条 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抽查各行业、各区域在建项目执行根治欠薪制度情况,交办问题清单,核验整改结果,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属地政府负责监督指导。社会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项目首位监管单位(含并列)为项目监管责任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县人社局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同县人社局依法处理。恶意欠薪逃匿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由县人社局依法查处。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政务热线服务中心等单位接到项目拖欠工资问题线索按本细则转交责任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继续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通报表扬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以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洪雅经开区管委会、各景区(度假区)管委会概述为属地政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洪雅县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分工表
附件 洪雅县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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