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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3〕3号
2023-12-1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3-00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2-1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农(渔政)20233

 

当事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1112619******7018

址: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东路***259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916日下午,李*刚从夹江出发,携带了两副三重刺网,开车到洪雅县将军镇,约1700到李槽村2组第一座漫水桥上面川溪河段(小地名长坨)捕鱼,下了两副刺网,约2000时开始取鱼的,捕捞了0.83千克,收网上岸后,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三重刺网2副、渔获物0.83千克(白条鱼、杂鱼、黄颡鱼),并对渔具、渔获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李*刚现场指认了捕捞位置,经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该位置位于洪雅县将军镇李槽村2组第一座漫水上面桥川溪河段(小地名长坨),属于我县天然水域。捕捞时间2023916日正处于洪雅县天然水域十年禁捕期(202111日至20301231日)。捕捞网具学名三重刺网,地方俗称“粘网”“三层刺网”“密眼网”,属于《农业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文件中禁止使用的渔具,数量2副。网具1:宽0.9米,长48米;网目尺寸3层:外一层17cm、内层2.5cm、外三层17cm。网具2:宽0.8米,长47米;网目尺寸3层:外一层16cm、内层2cm、外三层16cm2023927日,李*刚在将军镇天然水域开展了生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放流鲫鱼2000尾。

20231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告〔2023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五日内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3916日捕捞(三重刺网2)

证据2023918日询问笔录,1份共6页;

证据三:20239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证据2023916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

证据2023918日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表1

证据2023918案件相关照片19

证据2023927日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增殖放流照片2张;

证据20231115日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231115日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事实,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违法行为规定第一款情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上所述,鉴于李*刚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被挡获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又开展了生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83千克;

2.罚款人民币仟元3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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