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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市监处罚〔2023〕217号)
2024-01-09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gszjj/2024-0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1-09
 发布机构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洪雅县XX镇

2023年4月10日,我局接到关于某副食商行涉嫌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的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4月17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购买的未开封的1瓶“剑南春”(834961262773)进行鉴定,判定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上述事实,有举报线索登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剑南春”商标注册相关资料以及辨认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成立,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6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罗萨®干红葡萄酒和罗萨®酒庄佳酿2006干红葡萄酒各1瓶、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BLACK LABEL”酒1瓶;

3.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洪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户名:洪雅县财政局;账号:58390120000012980;开户银行: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备注: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罚没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73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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