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执法监管>>正文 |
| 洪农(农药)罚〔2024〕2号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2024-05-14 点击数: |
||||||||||||||
|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农药)罚〔2024〕2号 当事人:余*珍 身份证号码:51112719******0026 联系电话: 181****5972 住 所: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新桥村*组*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25日10时05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洪雅县中山镇汉王社区朝阳街*附*号洪雅县**化肥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95%矿物油乳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美国拜沃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公司: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625 20230519P003,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22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5,规格1升/瓶。)、2、“10%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标称登记持有人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安徽省农化工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定远县嘉禾植物保护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5/10 0105/LD001,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10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26,规格30毫升/袋。)、3、“288克/升氯氟吡氧乙酸异辛脂乳油”(标称登记持有人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安徽省农化工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定远县嘉禾植物保护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5/10 0105/LD001,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00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26,规格15毫升/袋。)4、“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标称登记持有人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安徽省盛月生物加工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定远县嘉禾植物保护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2/08 1202/LZ001,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91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26,规格40克/袋。)5、“71.5%草甘膦铵盐可溶粉剂”(标称委托方登记持有人: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单位: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日期及批号:2023/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98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41,规格50克/袋。6、“56%2钾4氯钠可溶粉剂”,委托方登记持有人: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单位: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日期及批号:2023/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67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41,规格10克/袋。)、7、“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标称登记持有人:江苏省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何年红马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7/06 HM20230716,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07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06,规格100克/瓶。)、8、“10%精草铵磷铵盐可溶液剂”(标称登记持有人:广西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名称:关系锦泰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3 20230103A001,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24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61,规格100克/瓶。)、9、“5%香芹酚水剂”(标称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华植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1/28 XJD4W-8795,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45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64,规格50毫克/瓶。)、10、“33%草甘膦铵盐可溶液剂”(标称登记持有人(生产企业):眉山金广地作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1/29,农药登记证号:PD2021124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66,规格1000克/瓶。)、11、“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盐水分散粒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8 2023010802,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93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11,规格10克/袋。)12、“5%香芹酚水剂”(标称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华植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1/27 XJD4W-8792,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45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64,规格500毫升/瓶。)、13、“5%高氯·吡虫啉乳剂”(标称委托加工企业名称:济南科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安徽省锦江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2/18,农药登记证号:PD2005005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05,规格40毫升/瓶。)、14、“5%阿维菌素微乳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长城生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5/20,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27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57,规格100毫升/瓶。)、15、“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标称登记证持有人:江苏省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红马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7/16 HM20230716,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07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06,规格900克/瓶。)、16、“50%噻虫·异丙威可湿性粉剂”(标称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江西众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6/27 29142023062701,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93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9,规格20克/袋。)、17、“74.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标称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眉山金广地作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2/20,农药登记证号:PD2021123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66,规格50克/袋。)。经执法人员与你清点:1、“95%矿物油乳油”12瓶,共计12升; 2、“10%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58袋,共计1740毫升; 3、“288克/升氯氟吡氧乙酸异辛脂乳油”58袋,共计870毫升;4、“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17袋,共计680克;5、“65%草甘膦铵盐可溶粉剂”9袋,共计450克;6、“56%2钾4氯钠可溶粉剂”9袋,共计90克;7、“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8瓶,共计800克;8、“10%精草铵磷铵盐可溶液剂”4瓶,共计400克;9、“5%香芹酚水剂”23瓶,共计1150毫克;10、“33%草甘膦铵盐可溶液剂”12瓶,共计12000克;11、“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盐水分散粒剂”50袋,共计500克;12、“5%香芹酚水剂”12瓶,共计6000毫升;13、“5%高氯·吡虫啉乳剂”28瓶,共计1120毫升;14、“5%阿维菌素微乳剂”34瓶,共计3400毫升;15、“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8瓶,共计7200克;16、“50%噻虫·异丙威可湿性粉剂”100袋,共计2000克;17、“74.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196袋,共计9800。以上17个产品非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产品,而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并对该批次农药产品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2024年4月25日,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通过对当事人经营门市的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本人,调取了相关证据。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洪雅县**农资经营部处购进“95%矿物油乳油”等17个农药产品,进货价1976.50元,当事人自用了其中“10%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2袋,“288克/升氯氟吡氧乙酸异辛脂乳油” 2袋,“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3袋,“56%2钾4氯钠可溶粉剂”1袋,“5%香芹酚水剂”2瓶,“5%高氯·吡虫啉乳剂”2瓶,“5%阿维菌素微乳剂”1瓶,“74.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4袋。剩余的农药产品计划销售价格为:“95%矿物油乳油”26.00元/瓶,“10%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1.50元/袋,“288克/升氯氟吡氧乙酸异辛脂乳油”1.50元/袋,“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3.00元/袋,“65%草甘膦铵盐可溶粉剂”1.50元/袋,“56%2钾4氯钠可溶粉剂”1.50元/袋,“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3.00元/瓶,“10%精草铵磷铵盐可溶液剂”4.00元/瓶,“5%香芹酚水剂”(小)4.00元/瓶,“33%草甘膦铵盐可溶液剂”15.00元/瓶, “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盐水分散粒剂”1.50元/袋,“5%香芹酚水剂”(大)31元/瓶,“5%高氯·吡虫啉乳剂”1.5元/瓶,“ 5%阿维菌素微乳剂”4.50元/瓶,“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16.00元/瓶,“50%噻虫·异丙威可湿性粉剂”2.00元/袋 ,“74.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1.60元/袋。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产品的名称、数量等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销售台帐,共2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进货价格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农药进货凭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涉案农药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价格等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制作并送达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共5页,证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农药)罚告〔2024〕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案中,你没有销售农药产品,无违法所得,该批次农药产品“95%矿物油乳油”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312.00元,“10%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87.00元,“288克/升氯氟吡氧乙酸异辛脂乳油”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87.00元,“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51.00元,“65%草甘膦铵盐可溶粉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3.50元,“56%2钾4氯钠可溶粉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3.50元,“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24.00元,“10%精草铵磷铵盐可溶液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6.00元,“5%香芹酚水剂”(小)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92.00元,“33%草甘膦铵盐可溶液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80.00元, “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盐水分散粒剂” 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75.00元,“5%香芹酚水剂”(大)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372.00元,“5%高氯·吡虫啉乳剂” 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42.00元,“ 5%阿维菌素微乳剂” 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53.00元,“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 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28.00元,“50%噻虫·异丙威可湿性粉剂” 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200.00元 ,“74.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313.60元,共计:2159.60元。 本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0“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没收“95%矿物油乳油”等17个农药产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