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宋星宇 因保管不善,将 川(2018)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1132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宋星宇
2025年03月21日
上一页: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罗琼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5第30号(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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