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吴春雷 因保管不善,将洪房权证字第H-01883016768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吴春雷
2025年4月27日
上一页: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5第52号 (徐赟、杨露)
下一页: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洪雅县2025年牛产业发展项目 拟申报实施主体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