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不动产证书(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5第070号
因人民法院嘱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1 |
川(2022)洪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813号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 |
抵押权 |
洪雅县洪川镇小南街109号1幢2单元5层3号 |
2 |
川(2023)洪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74号 |
李茂莲 |
抵押权 |
洪雅县洪川镇小南街109号1幢2单元5层3号 |
3 |
川(2022)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4964号 |
周雨亮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洪川镇小南街109号1幢2单元5层3号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