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5第139号
因办理继承登记,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1 |
洪国用(2009)第1884号 |
罗述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238号(教研室)2幢6层1号 |
511423003015GB00037F00051022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