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李静、宋壹飞 因保管不善,将川(2023)洪雅县不动产请第0008403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静、宋壹飞
2025年11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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