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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自然资〔2022〕24号《行政决定告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2-10-13

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洪自然资〔2022〕24号《行政决定告知书》的公告

 

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公司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局拟对你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予以作出行政追缴决定。我局电话联系你公司未果,并按照工商登记查询地址于2022914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告知书(洪自然资〔202224号)被退回。故此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告知书(洪自然资〔202224号),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1218日,洪雅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洪府函〔20219号批复,批复同意将HYX(2020)0304053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予你公司。2021222我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该三宗国有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不超过30%),出让3个地块位于洪川镇禾森大道北段 ,出让宗地编号为HYX(2020)030405号,三宗土地出让面积分别为:HYX(2020)03号面积为2024.68平方米、HYX(2020)04号面积为1528.81平方米 、HYX(2020)05号面积为1493.21平方米,共计5046.7平方米,你公司应缴土地出让金1049.71万元(予以追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具有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之规定,土地受让人应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你公司未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故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缴纳土地出让1049.71万元

缴款方式:请将上述款项打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国家金库洪雅县支库

 号:211104000004278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内容等持有异议,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书面听证申请,如到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没有异议。

 

                                                                 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202210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