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洪规自资函〔20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公司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局拟对你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予以作出行政追缴决定。我局电话联系你公司未果,并按照工商登记查询地址于2022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告知书(洪自然资〔2022〕24号)被退回,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在洪雅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行政决定告知书》;2022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洪规自资函〔2022〕4号)被退回。故此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追缴决定书(洪规自资函〔2022〕4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1年2月18日,洪雅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洪府函〔2021〕 9号批复,批复同意将HYX(2020)03、04、05号3宗地国有使用权出让予你公司。2021年2月22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该三宗国有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不超过30%),出让3个地块位于洪川镇禾森大道北段 ,出让宗地编号为HYX(2020)03、04、05号,三宗土地出让面积分别为:HYX(2020)03号面积为2024.68平方米、HYX(2020)04号面积为1528.81平方米 、HYX(2020)05号面积为1493.21平方米,共计5046.7平方米,你公司应缴土地出让金1049.71万元(予以追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我局对你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1049.71万元。
缴款方式:请将上述款项打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国家金库洪雅县支库
账 号:211104000004278001
二、如到期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之规定,将按日加收你公司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洪规自资函〔20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