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见附件):
2023年3月,我局经“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你单位连续两年(2020年度、2021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同时,向县人社局、县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近两年无参保、纳税记录。2023年4月,我局对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在洪雅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作出吊销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见附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73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兰 任杰 联系电话:36722816)
附件: 吊销企业名单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