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耕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耕地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耕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耕地存量、粮食产量,维护耕地资源管理秩序,促进耕地资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三十条措施>的通知》(眉委〔2021〕193 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洪雅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发生于洪雅县2023年9月1日后,违反上述法律文件等,未按耕地保护原则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所称的举报是指发现洪雅县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后,向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属地单位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向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属地单位举报正在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擅自利用耕地挖湖造景、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矿、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
(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变更耕地为建设用地手续的行为;
(四)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
(六)其他破坏耕地、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举报:
(一)现场举报: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洪雅县洪州大道106号);
(二)电话举报:028-38877697(洪雅县田长制办公室);
(三) 来信举报: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编:620360)。
第六条 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举报形式包括信件、电话、来访举报等;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
(三)被举报行为属于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管职责范围内。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线索;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未被自然资源部门掌握或未公开披露;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由洪雅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存在违法行为但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非耕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工作由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
第十条 对举报奖励的认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举报奖励每宗500元;
(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1亩小于5亩的,举报奖励每宗1000元;
(三)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5亩小于10亩的,举报奖励每宗2000元;
(四)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10亩的,举报奖励每宗3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第一有效举报人的认定以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二)举报奖励金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
(三)奖励的确定以举报线索为准,一宗线索涉及多个违法行为主体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洪雅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相关资料移交县田长制办公室,由县田长制办公室填写《洪雅县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报单位负责同志批准。
(二)通知和领取。完成举报奖励审批后由洪雅县田长制办公室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领奖手续;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如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联系方式连续三日分时段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已通知。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发放和存档。举报人的奖励金发放由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励金完成申请、发放手续后,由洪雅县田长制办公室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金申请、发放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 奖励金由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参与举报受理、处理、奖励及其他知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主动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回复的,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不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情形下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负有查处责任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六条 举报人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追回奖励金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洪雅县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
洪雅县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简况 |
举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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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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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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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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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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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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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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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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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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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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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标准 |
元(大写: ) |
审批意见 |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
备注 |
(后附现场核查报告)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举报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