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刘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4第115号
因人民法院嘱托需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1 |
川(2022)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0826号 |
刘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8号(馨雅丽都)3幢2单元13层3号 |
土地:8.76㎡ 房屋:128.89㎡ |
2 |
川(2023)洪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874号、川(2022)洪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413号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抵押权 |
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8号(馨雅丽都)3幢2单元13层3号 |
土地:8.76㎡ 房屋:128.89㎡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