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文件精神,撤销洪雅县洪川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将职责、编制划入相应单位。目前机构调整已经完成,编制已划转到位,现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原洪雅县洪川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中心财务未单列,注销登记后如涉及到原洪雅县洪川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债权、债务事项由洪雅县洪川镇人民政府承担。
特此公告。
洪雅县洪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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