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俊康养元店: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在洪雅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告知你单位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于2024年9月15日已满三十日,视为已送达。你单位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我局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8-36723315
附件:《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眉洪市监罚催〔2024〕75号
洪雅县俊康养元店:
本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市监处罚〔2024〕7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璐、邓嘉豪 联系电话:028-36723315
联系地址:洪雅县洪川镇文昌路88号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