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张俊文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4第144号
因人民法院嘱托需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1 |
洪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08868号、洪国用(2005)第493号 |
张俊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洪川镇洪升街1层29号、31号 |
土地:18.57㎡ 房屋:82.14㎡ |
2 |
2012051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 |
抵押权 |
洪雅县洪川镇洪升街1层29号、31号 |
土地:18.57㎡ 房屋:82.14㎡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