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眉山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
(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4第155号
因法院嘱托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1 |
114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抵押权 |
洪雅县青衣路2号号15楼 |
房屋:1720.97㎡ |
2 |
监证0007619号、洪国用(2012)第1218号 |
眉山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青衣路2号号15楼 |
房屋:1720.97㎡ 土地:174.50㎡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