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宋堃 因保管不善,将 监证0026231号、洪国用(2016)第994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宋堃
2024年12月9日
上一页:洪雅县2025年提前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任务计划公告
下一页: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告知书(眉洪市监撤冒告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