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李赓 因保管不善,将 旧证0001920号、洪国用(2012)第233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李赓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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