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
章立春 因保管不善,将 洪国用(2011)第2207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章立春
2025年02月10日
上一页: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511423202300001号)的公告
下一页: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蒲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