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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5〕5号
2025-05-08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5-0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5-08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政)罚〔20255

 

当事人:*

住所(住址):四川省洪雅县止戈镇安宁村******号  

身份证件号码:51382419******0932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491000许,祝*在止戈镇安宁村安宁坝河边种玉米,因天气炎热到河边去洗手,看见有鱼,就骑电瓶车回家携带撒网一副、鱼护1个、塑料背篼1个,1100许到达安宁村安宁坝与中保镇大石坝青衣江江心水域,前后共撒了2网,捕捞了5条鲤鱼,共8.63千克(经执法人员称重后现场放生),上岸途中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

经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当事人祝*对捕捞现场进行了指认,位于洪雅县安宁村安宁坝与中保镇大石坝青衣江江心水域,捕捞水域属于我县天然水域,捕捞时间 2025491100许,正值洪雅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202531日至630日。祝*使用的掩罩属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文件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5418日,祝*主动购买了4000元鱼苗在止戈镇安宁坝青衣江段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性增殖放流,放流鲤鱼鱼苗200000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理应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案件相关照片7页,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基本事实。

20254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20255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鉴于祝*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法捕捞,所捕获的渔获物较少,也无珍贵、濒危水生生物,虽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被挡获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开展了增殖放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川农规〔20245号)第2条第1种适用情形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之处罚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9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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