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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5〕7号 | ||||||||||||||
2025-06-1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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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5〕7号
当事人:孙*伟 住所(住址):四川省洪雅县东岳镇团结村** 身份证件号码:51382419******5112 当事人:邓*强 住所(住址):四川省洪雅县东岳镇团结村** 身份证件号码:51382419******5111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14时5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在东岳镇团结村青衣江段高凤山电站下游200米处,有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随后执法人员和东岳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现场抓获2名电捕鱼人员,查获电捕工具1套(电池、逆变器、电线、开关器、电能释放杆、抄网连接组成)、抄网1副、捕捞网具1副等违法证据。 经查,2025年4月29日14时许,当事人邓*强开车到河边玩耍,看到河里有鱼,随机给孙*伟打电话,让其带上捕鱼工具到青衣江河道内高凤山电站下游200米处捕鱼,14时20分许孙*伟开车到达河边,14时25分开始下河定置三重刺网,5分钟后,孙*伟、邓*强开始分别穿戴雨裤涉水进行电捕鱼,各自电捕约3分钟,总电捕鱼长度约20米,未电捕和网捕渔获物。 经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当事人孙*伟、邓*强对捕捞现场进行了指认,位于洪雅县东岳镇团结村青衣江河道内高凤山电站下游200米处,该河段属洪雅县天然水域青衣江干流。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它是由电池、逆变器、电线、开关器、电能释放杆、抄网等构件连接组成。电池为新动力,逆变器为优必信,电能释放杆长3米,抄网直径为20厘米;使用的网具是三重刺网,数量1副,地方俗称“粘粘网、拦河网”长100米,宽1.2米,内层网目尺寸140mm,外层网目尺寸520mm。孙*伟、邓*强使用三重刺网和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2021〕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名录的通告》和《洪雅县天然水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通告》等法律法规中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时间2025年4月29日正处于洪雅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3月1日至6月30日)和十年禁捕期(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025年5月7日,孙*伟、邓*强主动购买了5400元鱼苗(中华倒刺鲃10000尾)在青衣江流域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修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理应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案件相关照片2页,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基本事实。 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孙*伟、邓*强送达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罚告〔2025〕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孙*伟、邓*强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鉴于当事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法捕捞,无渔获物,被挡获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开展了增殖放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川农规〔2024〕5号)第1条第1种适用情形“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5公斤的”之处罚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孙*伟处罚款700.00元(大写柒佰元整); 2.邓*强处罚款700.00元(大写柒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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