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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洪农(渔政)罚[2020] 8号
2020-05-13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0-00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13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洪农(渔政)罚[2020] 8

当事人:陈*,男,27岁,四川省洪雅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212,住四川省洪雅县将军镇杨场村*组。

当事人陈*“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陈*明知在禁渔期内禁止进行捕捞,仍于202042917,在洪雅县将军镇青衣江城东电站大坝下游江段划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规格30米×1.2米×网目大小3厘米条网3)进行捕捞,1820分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挡获。经立案调查,202031日禁渔期以来,当事人陈*多次划船在洪雅县将军镇青衣江城东电站大坝下游江段使用网具进行违法捕捞,并将违法所得的渔获物在微信朋友圈以及抖音上进行网络销售,累计共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已构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04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

22020429日现场查获网具3副(规格30米×1.2米×网目大小3厘米条网)、三无木船1

32020429日现场执法照片,4张;

42020429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52020429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

62020429日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表1页。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陈*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陈*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配合渔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条第一款“符合依法从轻情形”,本机关对当事人陈*作出了处罚意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捕捞网具3副;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处罚款¥19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洪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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