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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动监罚[2020]1号
2020-04-1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0-000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4-1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动监罚[2020]1

 

当事人:李*贵 性别: 年龄: 52

住址:洪雅县中山乡和平村4

联系方式:1399031****

当事人李*贵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41,洪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槽渔滩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反映在槽渔滩镇玉岚村拦截一辆运输仔猪的车辆,所运仔猪没有动物检疫证明。我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要求当事人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对运输工具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1、当事人于41,在丹棱县齐乐镇龙滩村2组农户李*家中收购仔猪,并自行驾车运输到槽渔滩镇玉岚村;

2、当事人在运输仔猪前,未到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履行检疫申报手续,未取得所运输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当事人运输仔猪使用的交通工具为: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码为川ZGY15*,车辆所有人为当事人本人;承运人也是当事人本人,该车辆具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车辆备案号为:5114230027

4、当事人运输未经检疫的仔猪数量是10头(耳标号为:151142403284765477047594763476947624764476147684772,重量约30斤每头,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050元。

202041,执法人员依法对李*贵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同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运输工具照片、涉案动物照片、运输车辆行驶证、动物收购清单等相关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李*贵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工具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来源、数量、去向、运输车辆、运输路线;

证据五:卖家收条1份,证明了当事人收购仔猪的数量、货值金额;

证据六:涉案运输车辆照片1份,证明运输工具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涉案动物照片1份;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具体情况;

证据八:非洲猪瘟阴性检测报告、动物检疫记录1套,证明当事人事后对未经检疫的动物采取了补救措施,官方兽医实施了补检,经检疫合格。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049,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动监告[202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贵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0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43日,责令当事人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未经检疫的仔猪实施了补检,经本机关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经我局案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49日下达了《洪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动监告[2020]1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案件领导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0%的罚款,计6615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壹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缴款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洪雅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户:5839012000001298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 4 14

执法机关地址:洪雅县志远路11

联系电话:0283757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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