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正文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洪农(渔政)罚[2020] 3号 | ||||||||||||||
2020-04-01 点击数: |
||||||||||||||
|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洪农(渔政)罚[2020]3号 当事人:王*勇,男,42岁,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5118,住四川省洪雅县东岳镇团结村*组。 当事人王*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王*勇2020年3月24日21时左右,携带自己编织的条网2副骑电瓶车到团结村皇城山下青衣江边大河坝位置,划船在青衣江下网,因感觉天气不好,22时35分便收网准备靠岸回家,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蹲守挡获,查获网具2副(规格50米×6米网目大小6cm条网、80米×2.5米网目大小6cm条网)、铁船1只、雅迪电瓶车一辆、头灯1个。自3月1日禁渔期以来先后3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下网捕捞,第一次和本次没有渔获物,第二次有渔获物1.5斤(鲤鱼1条)。 经立案调查,已构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有违法捕捞网具、现场影像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王*勇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王*勇作出了处罚意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捕捞网具2副; 2、没收头灯1个; 3、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洪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