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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洪农(渔政)罚[2020] 6号 | ||||||||||||||
2020-04-1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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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洪农(渔政)罚[2020]6号 当事人:赵*军,男,43岁,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091X,住四川省洪雅县止戈镇马河街*号。 当事人赵*军“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赵*军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禁止捕捞,仍然两次携带购买的网具7副骑摩托车到安宁村青衣江马河渡位置,划船在青衣江下网捕捞,第一次是2020年3月27日晚上,有渔获物0.2斤;第二次是4月1日2时许下网捕捞,4时09分靠岸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挡获。查获网具7副(规格30米×0.6米×网目大小5cm条网)、渔获物0.88斤(赵*军和鲜*志两人合装一袋有水蜂子、黄辣丁、土凤)、木船1艘。经立案调查,已构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有违法捕捞网具、渔获物、现场彩色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赵*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赵*军作出了处罚意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捕捞网具7副; 2、没收渔获物0.88斤(已放生); 3、没收头灯1个; 4、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洪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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