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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0〕19号
2020-11-16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0-0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1-16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农(渔政)202019

当事人: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127********4530,住洪雅县东岳镇八面村11组**号。

当事人王**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202011122,从自家携带购买的电捕鱼工具一套,徒步到花溪河凌湾漫水桥处,涉水从漫水桥下游开始电捕鱼,在往漫水桥上游方向电捕鱼过程中被群众举报,我局渔政执法人员赶往现场亮明执法身份后当场挡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捕鱼工具捕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令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位置位于东岳镇天宫村(原八面村)花溪河段,属于我县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0.94公斤(鲫鱼、白条子等)。调查中,当事人王**现场指认了违法电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电捕鱼地点等,并对当事人王**进行了笔录询问,对电捕鱼工具和渔获物进行登记保存,对渔获物进行称重(净重0.94公斤),由于渔获物已经死亡,称重影像留证后在渔政执法人员监督下由当事人进行消毒掩埋。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202011122时至2330分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22020111日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1套(真功夫逆变器1台、长江一号锂电池1个、电鱼杆网兜1根),渔获物0.94公斤;

32020111日至112日案件证据照片,12张;

42020112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52020113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

62020112日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表1页;

7、当事人王**自愿购买鱼苗投放花溪河进行生态修复,照片21页。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我局在案件调查中已告知当事人王**的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知晓并签字确认。20201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罚(告)[2020]1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意见。

当事人王**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鉴于当事人王**第一次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较少,被挡获后,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接受调查,自愿进行渔业生态补偿,向花溪河投放鱼苗300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六款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鱼工具1套;

2、没收渔获物0.94公斤;

3、处罚款¥19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1112


                                                                   行政处罚信息表

案件编号

洪农(渔政)罚[2020]19

行权平台地址

案发时间

2020111

承办人

宋明刚、尹洪勇

违法主体单位名称

个人

当事人

**

执法单位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案发地的详细地址

洪雅县东岳镇八面村花溪河凌湾漫水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由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主要案发地

洪雅县东岳镇八面村花溪河凌湾漫水桥

涉案金额

0

非法所得

渔获物0.94公斤

简要案情

当事人王**202011122,从自家携带购买的电捕鱼工具一套,徒步到花溪河凌湾漫水桥处,涉水从漫水桥下游开始电捕鱼,在往漫水桥上游方向电捕鱼过程中被群众举报,我局渔政执法人员赶往现场亮明执法身份后当场挡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捕鱼工具捕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令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位置位于东岳镇天宫村(原八面村)花溪河段,属于我县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0.94公斤(鲫鱼、白条子等)。调查中,当事人王**现场指认了违法电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电捕鱼地点等,并对当事人王**进行了笔录询问,对电捕鱼工具和渔获物进行登记保存,对渔获物进行称重(净重0.94公斤),由于渔获物已经死亡,称重后在渔政执法人员见证下由当事人对渔获物进行无害化消毒掩埋。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202011122时至2330分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结果

破坏天然水域渔业资源。

处罚结果

1、没收电捕鱼工具1套;2、没收渔获物0.94公斤;3、对王**处罚款¥19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

处罚时间

20201112

执行时间

20201112

处罚金额

1900

联系电话

 


                                                                                   

                     洪雅县2020年(渔政)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报送单位: 水产渔政站 收集人: 报送时间: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序号 区县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处罚金额(元) 是否移交 判决(处理)结果 备注
1 洪雅县 洪农(渔政)罚[2020]19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王** 511127********4530 2020年11月1日22时至23时30分,当事人王**在东岳镇天宫村(原八面村)花溪河凌湾漫水桥处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被现场挡获 没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11.1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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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将2020年以来结案的案件情况按照表格式报执法监督科,请在本月月底前报5月前的,以后每月10日前报上月情况(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移送案件如公安机关已明确立案,本部门视为已结案,等其他部门的处罚(处理)结果出来后再补报判决(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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