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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2021〕1号
2021-03-09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1-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3-09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农(渔政)20211

当事人:鲜*忠,男,汉族,19951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5******,住洪雅县花溪镇*****2组。

当事人:汤*涛,男,汉族,199711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7******,住洪雅县高庙镇*****37号。

当事人:李*彬,男,汉族,19992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9******,住洪雅县花溪镇*****组。

当事人鲜*忠、汤*涛、李*彬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鲜*忠、汤*涛、李*彬于202122212,三人携带毒鱼药物1000克装含氯漂白粉1袋和其他捕捞工具,乘坐汤俊涛车至李远彬家停放车辆后,步行到洪雅县原花溪镇鲜沟村金银洞沟金银桥处上游200米左右天然河道,13时左右将整袋含氯漂白粉倒入河沟内,半小时后鱼类(大多为红尾副鳅、少量杂鱼)被毒晕毒死上浮,三人徒手和利用捞网兜开始捕捞被毒晕毒死的渔获物,捕捞约3小时,捕获0.92公斤渔获物后,三人上岸准备离开,15时左右被该村巡河员王飞拦获后报警,随后柳江派出所赶到现场将其三人挡获。转交我局后22310时,渔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当事人鲜*忠、汤*涛、李*彬现场指认了毒鱼位置,现场检查(勘验)中发现河道石头上遗留有含氯漂白粉剩余物,投药位置不在主河道,但流经30米后汇入主河道,在投药位置下游长30米河道内发现有不少被毒死鱼类(红尾副鳅、杂鱼等),此河道属于我县天然水域,222日正值十年禁捕期(202111日至20301231日)。现场勘验完毕后将三名当事人带回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笔录询问,对渔获物和毒鱼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渔获物进行称重(净重0.92公斤)和冷藏留证。226日渔政执法人员对目击证人进行了目击证据(证人询问笔录)收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鲜*忠、汤*涛、李*202122212时至1530分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222日现场查获毒鱼药物1000克装含氯漂白粉包装袋1个(药物已全部投入河中),渔获物0.92公斤、捞网兜1个;

220212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32021222日至223日案件证据照片,10张;

42021223日询问笔录,3份共24页;

52021223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

62021223日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表3页;

72021226日目击证人询问笔录,13页。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我局在案件调查中已告知当事人鲜*忠、汤*涛、李*彬的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知晓并签字确认。2021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鲜*忠、汤*涛、李*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罚(告)2021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意见,而且自愿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鲜*忠、汤*涛、李*彬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处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92公斤;

2、没收毒鱼药物包装袋1袋、捞网兜1个;

3、对鲜*忠、汤*涛、李*彬共处罚款¥153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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