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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农(农药)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2021-07-2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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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11126 xxxxxx 025939 工作单位:王xx茶叶基地 职务:负责人 住 址:四川省洪雅县余坪镇水口村x组 当事人在茶树上使用禁用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1年6月29日,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四川省洪雅县余坪镇水口村x组的王xx茶叶基地进行农产品生产安全大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茶树上使用农药产品“40%灭多威可溶粉剂”,该产品标签上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蓝灵,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56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02,产品质量标准号:Q/370285ADY009-2015,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可溶粉剂,毒性:低毒,规格:15克/袋,生产日期:202101011523,质量保证期:2年。经查询2017年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得知,在茶树上禁止使用灭多威,当事人将农药产品“40%灭多威可溶粉剂”用在茶树上,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批次农药产品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2021年6月30日,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通过对当事人基地库房的检查,查询了2017年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询问了当事人,调取了相关证据。现查明,2021年4月底,当事人从余坪场镇上一个流动商贩处购进该涉案农药产品13袋,每袋15克,你一共支付了26.00元,2021年5月初,当事人在自家茶苗上一共使用3袋“40%灭多威可溶粉剂”,用它兑了45公斤药水喷洒约一亩茶苗,检查发现的农药产品“40%灭多威可溶粉剂”10袋150克已作异地登记保存。 2021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农药)告〔2021〕1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2017年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农药产品“40%灭多威可溶粉剂”是茶树上禁用的农药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产品的名称、数量等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洪雅县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记录档案,共1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农药的名称、数量以及进货价格等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制作并送达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共1页,证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对登记保存物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在茶树上使用禁用农药产品“40%灭多威可溶粉剂”,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25“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将“40%灭多威可溶粉剂”农药产品用于茶叶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的农药产品“40%灭多威可溶粉剂”10袋150克;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缴款书指定的银行(收款人:洪雅县财政局,开户银行: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5839012000001298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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