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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2〕2号 | ||||||||||||||
| 2022-05-0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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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2〕2号 
 当事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7xxxxxxxxxxxx,住洪雅县东岳镇东岳社区3组。 当事人刘xx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刘xx于2022年4月11日16时许,从家携带捕捞网具撒网1副、鱼竹篓一个,徒步到东岳镇花溪河渠首电站大坝下游50米处河道内使用撒网进行捕捞,在捕捞过程中被群众举报,我局渔政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撒网捕捞,为了防止涉嫌违法捕捞人员逃离,执法人员采取分组两岸进行布控堵截,在16时56分两岸执法人员到位后成功将其挡获。请示立案后,17时许,渔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当事人刘xx现场指认了撒网捕捞位置,捕捞位置位于洪雅县东岳镇花溪河渠首电站大坝下游50米位置河段,属于我县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十年禁捕。现场检查(勘验)完毕后将涉嫌违法捕捞当事人刘xx带回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捕捞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撒网1副,渔获物0.82公斤(白条、桃花、杂鱼等)。根据调查,当事人刘xx在大坝下游河段前后共撒网有3次以上,捕捞河段长约50到100米之间,捕捞时间约30分钟左右。经鉴定,捕捞网具为撒网(俗称手抛网、网目尺寸为64.2mm),不属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所捕捞的渔获物0.82公斤为白条鱼、桃花鱼、其他杂鱼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鱼类。 当事人刘xx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在对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刘xx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提出进行渔业生态修复,弥补自己的过失,4月12日,当事人刘xx向我局提交了增殖放流申请,申请购买10万尾鲤鱼苗放流花溪河进行生态修复, 4月13日在违法捕捞位置并在村干部监督下进行了增殖放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1日现场捕捞网具(撒网1副),现场捕获的渔获物(白条、桃花、杂鱼等0.82公斤); 2.2022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3.2022年4月11日至4月13日案件照片,11张; 4.2022年4月11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5. 2022年4月11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 6.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表1页。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我局在案件调查中已告知当事人刘xx的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知晓并签字确认。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刘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罚(告)〔2022〕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xx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刘xx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捕获的渔获物较少,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较小,被挡获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4月12日主动申请购买10万尾鱼苗进行渔业生态修复,并于4月13日在违法捕捞位置进行了增殖放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综上所述,当事人刘xx的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轻情形。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违法行为规定,本案适用第一款情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捕捞工具(撒网1副); 2.没收渔获物(0.82公斤); 3.处罚款¥1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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