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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兽药)罚〔2022〕1号
2022-06-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2-000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30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农(兽药)罚〔20221

当事人:洪雅县国某兽药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J85P1E  公司地址:洪川镇外西街x 企业法人:胡某军 电话:130xxxx6777

当事人经营部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527日,市局组织丹棱县、彭山区执法人员对我县交叉检查时,在洪雅县国某兽药经营部的货架上发现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生产的(兽药字220186240)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5MLx10支)4盒、广东富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字191286560)双黄连片(50/瓶)22瓶、哈尔滨市道外区宏达动物药品厂生产的(兽药字080022061)阿维菌素(100/瓶)6瓶,以上3种药均已过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6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公司法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涉案兽药照片及购销台账等相关证据。

现已查明:

1、当人事于2020710日从眉山袁氏兽药经营部进购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10盒,于201994日从广东富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购双黄连片50瓶,于2020824日从哈尔滨宏达动物药品厂进购阿维菌素片50瓶。

2、当事人进购了双黄连片一盒(50瓶),进价0.5元每瓶,已售28瓶,余22瓶(共11元);进购阿维菌素片5盒(每盒10瓶,共50瓶),35元每盒,已售44瓶,余6瓶(共21元);进购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10盒,进价2.5元每盒,已售6盒,余4盒(共1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2元。

3、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401有效期至202203月;双黄连片(50/瓶)22瓶,生产批号:20190504,有效期至:20214月、阿维菌素(100/瓶)6瓶,生产批号:20200104,有效期至:202244日。经查看销售出库台账,上述3种药品在销售出库时均还未过期,且20214月之后均未再销售上述3种兽药。

20226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洪雅县国某兽药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胡某军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销售过期兽药(劣兽药)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洪雅县国某兽药营业执照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涉案兽药照片1份,证明药品过期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兽药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劣兽药的来源、数量、去向;

证据五:进货发票1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购兽药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

证据六:销售台账1份,证明药品去向及过期后未再销售的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洪雅县国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厅行政体和处罚裁量标准(兽药)》序号2“无上述情形,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610日下达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兽药)告〔20221号),并于次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生产的(兽药字220186240)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5MLx10支)4盒,广东富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字191286560)双黄连片(50/瓶)22瓶,哈尔冰市道外区宏达动物药品厂生产的(兽药字080022061)阿维菌素(100/瓶)6瓶,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捌拾肆元整(8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缴款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洪雅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户:5839012000001298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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