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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01号) | ||||||||||||||
| 2022-08-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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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史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2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7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洪雅县瓦屋山镇X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史XX在2021年12月,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规定数量将自家在瓦屋山镇雷坪村X组(小地名:私栗树)的树木车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无证采伐。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2年6月23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计186株; 2. 处树木价值四倍罚款计7680元(大写:柒仟陆佰捌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5839012000001298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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