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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02号) | ||||||||||||||
| 2022-08-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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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 龚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3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71 9XXXXXXXXXX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 3.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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