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正文 |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 林罚决字〔2022〕第07号) | ||||||||||||||
| 2022-08-10 点击数: |
||||||||||||||
|
||||||||||||||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7号 被处罚人姓名 何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0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719XXXXXXXXXX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 3.并处罚款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