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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 林罚决字〔2022〕第08号) | ||||||||||||||
| 2022-08-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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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XXX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114235999XXXXXX 法定代表人 孙XX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洪雅县城东开发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2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违规用火,现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属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委托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 3.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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