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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 林罚决字〔2022〕第09号) | ||||||||||||||
| 2022-08-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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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3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7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洪川镇杨塘坎村X组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杨XX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2年10月11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擅自开垦林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4080元(大写:肆仟零捌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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