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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2〕7号 | ||||||||||||||
| 2022-09-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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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2〕7号
当事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71963********,住洪雅县中保镇义公村*组。 当事人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李**于2022年9月5日14时许,从家携带捕捞网具(撒网1副)、水桶徒步到中保镇义公村小高凤山电站外青衣江准备实施捕捞,看到河边有人在钓鱼, 未立即实施捕捞,与钓鱼人闲谈近1个小时后,开始使用撒网进行捕捞。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当事人正在涉嫌使用网具实施捕捞行为,在对当事人进行分工围堵、证据固定后,将其现场挡获,并庚即立案调查,对违法捕捞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网具(撒网1副),渔获物0.36公斤,经鉴定,捕捞网具为掩罩,地方俗称撒网或者手抛网,网目尺寸25mm,不属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但被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列为禁用渔具;所捕捞的渔获物0.36公斤,均为白条鱼和船钉鱼(蛇鮈鱼),无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鱼类。9月5日16时,渔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当事人李**现场指认了使用撒网捕捞位置,捕捞位置位于洪雅县中保镇义公村小高凤山电站外青衣江段,属于我县主要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十年禁捕。调查中当事人李**供述前后共撒网20余次,捕捞河段总长约30米左右,这是第二次使用撒网进行捕捞,第一次是在8月中旬刚网购回来,也是在青衣江该段捕捞,捕捞了几条小白条鱼。 当事人李**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在对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购买鱼苗进行渔业生态修复,弥补自己的过失,9月6日,当事人李**向我局提交了增殖放流2千尾鲤鱼苗进行生态修复的申请,在青衣江违法捕捞位置并在村干部监督下进行了增殖放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5日现场查获捕捞网具(撒网1副),查获捕获的渔获物0.36公斤(白条鱼,蛇鮈鱼); 2.2022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3.2022年9月5日至9月6日案件照片,6张; 4.2022年9月5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5. 2022年9月5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 6.2022年9月5日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表1页。 7. 2022年9月6日当事人进行生态修复照片,2张。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我局在案件调查中已告知当事人李**的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知晓并签字确认。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农(渔政)罚(告)〔2022〕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李**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捕获的渔获物较少,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较小,被挡获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申请购买鱼苗进行渔业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李**的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违法行为规定,本案适用第一款情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捕捞工具(撒网1副); 2.没收渔获物(0.36公斤); 3.处罚款¥1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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