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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林罚决字〔2022〕第14号) | ||||||||||||
| 2023-01-0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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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谢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7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洪雅县XX镇XXX村X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XX采伐柳杉42株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采伐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移交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3年1月1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树两倍的树木,计84株; 2. 并处树木价值三倍罚款3720元(大写:叁仟柒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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